(2017)闽06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杰、陈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陈金江,陈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金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德月,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陈金江、陈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