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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柯某1、柯某2与柯某3代位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1,柯某2,柯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柯某1,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柯某2,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柯某3,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柯某1、柯某2与柯某3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柯某3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柯某3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柯某3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柯某3主动到庭申报退休工资每月1700元,并承诺每月留800元生活费,其余缴纳至法院。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继承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柯某1、柯某2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柯某3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