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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