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文章与韩继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章,韩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75号原告:王文章,男,汉族,1931年9月5日出生,住。被告:韩继伟,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原告王文章与被告韩继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章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