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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立权与田川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521执异22号案外人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5号国运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肖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重阳,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立权,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田川,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刘立权与田川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对执行田川持有的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的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长  孙永志审判长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