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与巴彦县百货商厦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巴彦县百货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异53号异议人梁晓梅。异议人鞠晓彬。异议人徐淑彦。异议人菅秀英。被执行人巴彦县百货商厦。本院在执行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申请执行巴彦县百货商厦股东知情权一案中,异议人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14号执行裁定书,立即恢复对(2016)黑012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异议人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认为,巴彦县人民法院对“原始凭证”的概念理解错误,无论是记账凭证还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数据信息,均来源于原始的合同、收据等材料,是会计凭证记录的基础资料,再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和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所以,四异议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查阅的“原始卖房和原始出租出卖床位合同及收据等内容”属于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属于本案的执行范畴,请求撤销(2017)黑0126执114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查明,巴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与巴彦县百货商厦股东知情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彦百货商厦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将2003年9月至2014年12月份的企业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供给了申请人查阅。但申请人提出必须查阅原始卖房和原始出租出卖床位合同及收据等内容。因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主文中只是认定由申请人查阅被执行人200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对这些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并无认定,申请人要求法院执行的查阅原始卖房和原始出租出卖床位合同及收据等内容并未在原判决书中体现,被执行人亦表示已将全部企业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供,并无隐藏行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认定这些内容是否存在,异议人要求恢复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认为,(2016)黑012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为行为执行,被执行人巴彦百货商厦已履行了提供2003年9月至2014年12月份的全部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给申请人查阅的法律义务,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认为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包含原始卖房和原始出租出卖床位合同及收据等内容供其查阅缺乏执行依据。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6执114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晓梅、鞠晓彬、徐淑彦、菅秀英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永生审判员 张海桥审判员 文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