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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系该行员工。被告:王胜文,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保全费851元,合计179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段一兵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