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362251-5。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60286-7。法定代表人:云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商谈土地回购事宜,并已签订相关协议。我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