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亮与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孙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539号原告王亮,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建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