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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亮与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孙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539号原告王亮,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建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