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齐富与被执行人彭伟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齐富,彭伟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吴齐富,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金凤桥办事处,证件号码430602198803146030。被执行人彭伟靖,地址岳阳市云溪区。吴齐富与彭伟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伟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齐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伟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齐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伟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齐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