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红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343号被执行人刘红利,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下邓**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红利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红利应缴纳罚金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红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