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08朱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08号罪犯朱某某,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海门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七监区服刑。罪犯朱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少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虽为老年犯,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较好的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任务。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