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增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18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增芳,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天等县。现羁押在台山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增芳犯运输毒品罪,没收个人财产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12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过网络查控和四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张增芳仅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把荷支行有人民币余额561.33元,于2017年8月9日向天等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送达后至今没有回复。被执行人张增芳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彬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