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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贾丽荣与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丽荣,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丽荣,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同盛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陟,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丽荣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