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周洁与吕永强、江阴市永强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永强,徐周洁,江阴市永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永强,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周洁,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江阴市永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龙运村王家村30号。法定代表人:吕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吕永强因与被上诉人徐周洁、原审被告江阴市永强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处理涉及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永强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永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上诉人吕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