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学文与谭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文,谭明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289号原告:熊学文,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明珍,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学文与被告谭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学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学文撤回对被告谭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熊学文负担。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