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催1号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302号北苑丽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722848。法定代表人:雷长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炳,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91000041/31303857,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珍人民陪审员 邱美玲人民陪审员 郭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823民催1-1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汇票号91000041/31303857,出票时间2016年6月24日,收款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9090529010010000081668,出票行上杭农商行兴杭支行,备注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项目-连塘路供排水改造工程)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91000041/31303857,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杭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