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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玉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895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周玉荣,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信息 张万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旭,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荣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在二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周玉荣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巷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玉荣血液中乙醇含量85mg/100ml。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周玉荣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 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玉荣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玉荣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玉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玉荣系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并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且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 判 决 被告人周玉荣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曹 玮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超 书  记  员   马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