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金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金昆,邓俊,江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8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1265480-6。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昆,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0313-1。法定代表人:邓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昆、邓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0万元,缴纳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昆、邓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昆、邓俊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