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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贵祥与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贵祥,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付贵祥,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步寿地址:巧家县中寨村下寨村。付贵祥与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巧劳人仲调(2015)5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贵祥于2017年5月2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巧家县德天实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付贵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51号执行案件。若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剑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