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2040李龙恩、倪爽与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恩,倪爽,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恩,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倪爽,女,1993年10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62号汽车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顾孝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龙恩、倪爽因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302民初2927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2017)苏0302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310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元博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封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