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倩与程荣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程荣,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程荣共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程荣未履行债务且去向不明。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限制出境处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和10月以应执行金额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人民币合计6513.05元)。现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2次财产查控,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房地产或其他可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存执行不能。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倩依据本院(2016)沪0108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