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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针昌、罗喜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针昌,罗喜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陈针昌,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罗喜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针昌与被执行人罗喜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罗喜爱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凤凰新区房屋一幢,拍卖价款已经分配完毕,本案分配得款20211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