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大英、褚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大英,褚剑锋,褚松青,褚松影,李凡超,辛爱玲,李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韩大英,女,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申请执行人褚剑锋,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申请执行人褚松青,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薛城区。申请执行人褚松影,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凡超,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辛爱玲,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君,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建锋、褚松青、韩大英、褚松影与被执行人李建君、李凡超、辛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凡超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凡超银行存款8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