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琴,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2190号原告李凤琴,女,身份证号230227197012101526,汉族,农民,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富裕县繁荣乡龙山村1组。被告肖平,男,身份证号23022719700701011X,汉族,工人,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富裕县水资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琴与被告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1,000.00元退给原告李凤琴),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凤琴负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慧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