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现友与曹现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友,曹现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398号原告:曹现友,男,汉族,1953年1月28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现保,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原告曹现友与被告曹现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曹现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被其占用的原告0.9亩承包地的使用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均系大杨乡曹安村小许庄村民,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将位于东至沟渠、西至沟渠、南至许正龙、北至徐明仁家承包地处的7.18亩土地发包给原告,由于原告全家人在外打工,无人在家耕种,村里为了避免土地抛荒,将原告承包地临时承包给被告曹现保及本组群众许明春、曹玉东、曹井绿、曹玉喜、、许康路、曹现光、曹玉王等8户耕种,其中被告耕种0.9亩,当时村里和8户约定,待原告回家后,土地让出,归还给原告,1996年4月原告及家人回到家后,村里将该土地承包给曹现友使用,但被告拒不退还土地,自1996年4月至今20多年时间,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要土地使用权,其总是推脱不还,现该土地已被泗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原告,迫于无奈,依法起诉至贵院。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51条之规定,维护原告合法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现友提交的泗县人民政府、泗县农业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341324201207170037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日期为2016年7月5日,在1995年土地承包时原告没有获得该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7.18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而该处耕地自1995年土地承包时一直由村委会发包给被告曹现保及本组群众许明春、曹玉东、曹井绿、曹玉喜、、曹玉王、许康路、曹现光等8户耕种,原告曹现友诉称是村里临时将自己承包地包给被告等8户耕种无事实依据,且被告对该承包经营权证存在异议,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纠纷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现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孟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