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如堃与朱如光、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堃,朱如光,左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773号原告:朱如堃,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如光,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左艳霞,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育英学校教师。原告朱如堃与被告朱如光、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朱如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如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如堃承担,退还原告44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