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国重、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重,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钱国重,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华茂财,公司总经理。钱国重与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国重于2017年5月16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4500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但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处理问题,也未报告公司财产情况。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主动上门的方式,要求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履行法律文书,但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欠债较多。本院依法对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其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有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