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薛曦与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曦,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薛曦,男。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薛曦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57.30元(含执行、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执行案款转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