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香义、宋香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香义,宋香树,邓胜义,吴清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香义,男,生于1961年8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香树,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胜义,男,生于1975年1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河,男,生于1968年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银平,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香义、宋香树、邓胜义因与被上诉人吴清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使一审查明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香义、宋香树、邓胜义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