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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奇与孙岩、徐平平、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孙岩,徐平平,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奇,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岩,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平平,女,1985年3月21日,居民。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岩、徐平平、张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岩、徐平平、张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岩、徐平平、张杰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