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李爱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林,李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80号原告:陈国林,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李爱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陈国林与被告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陈国林诉称,李爱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50000元,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至今未还,请求判令李爱军偿还借款及利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国林系该院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陈国林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为排除合理怀疑,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冰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