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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云华与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398号原告:王云华,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王小军,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王云华与被告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云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小军拥有权利的房屋或其他价值3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王云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小军拥有权利的房屋或其他价值3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智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