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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静,女,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发廊,趁失主先某洗头之际,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旁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230元。2015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美容店内,趁失主李某��备,将其放于沙发上的一部OPPOR7手机盗走,销赃获款200元。2017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电信营业点内,趁失主王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桌子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70元。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静被民警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失主先某、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静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静退赔失主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元,退赔失主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失主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