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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82陈万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82号罪犯陈万岗,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陈万岗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7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25日释放。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万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陈万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万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万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