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超、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超,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91年6月29出生,回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兰,系马超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马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上诉人马超负担3000元,上诉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陈庆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