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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振省、刘艳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振省,刘艳彬,刘兴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振省,男,汉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住民权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彬,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民权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海,男,汉族,1950年6月30日出生,住民权县,系被申请人刘艳彬之父。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振省因与被申请人刘艳彬、刘兴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振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做了明确规定,故不适用《合同法》。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应当认定房屋为合格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如果被申请人未验收合格就入住,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他们的索赔请求;如果他们已经验收合格并入住的,则说明此房屋已经达到了被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再以所谓“不按照标准给原告建造房屋,导致了被告给原告建造的房屋出现了多处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2、《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合法。此《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不合法,在没有图纸和双方约定的施工标准,也没有材料的合格证明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没有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500001-2014)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4.2.1.5条b款的情形。(第4.2.1.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b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在鉴定程序不合法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司法鉴定意见书》据以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是“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适用主体是企业,而申请再审人是农民工个人,不是企业,不是“推荐性标准”的适用主体。3、即使存在质量问题,认定原告造成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仅仅是清��(即只提供劳务),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施工图纸,也没有提供有合格证明的建材的前提下,完全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完全按照被申请人的现场口头要求进行施工。被申请人现场监督,遇到不合要求的地方随时提出随时整改,直至符合被申请人要求为止。因此,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在勘察、设计、材料、监理四大要素都由被申请人掌控,且都无任何保障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质量问题是由施工造成。并且,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底之前已自行装修并入住,2016年2月19日作鉴定,更无法认定质量问题由谁造成。人民法院直接推定质量问题由清工的申请再审人造成,既缺乏事实依据,也违反公平责任原则。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际交付使用针对的民事主体一般均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且往往为整栋楼房。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能以被申请人刘艳彬、刘兴海入住涉案房屋就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评估并无违法之处。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经价格评估,涉案房屋贬损价值为18874元。因此,原审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贬值损失,判决再审申请人刘振省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振省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振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振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