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武留香与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留香,于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78号原告:武留香,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于洪伟,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故城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留香与被告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留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留香负担。审 判 长 杜金荣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会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