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淡宁、刘乃兵、淡喜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淡宁,刘乃兵,淡喜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7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主要负责人刘雄,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淡宁,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乃兵,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淡喜如,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淡宁、刘乃兵、淡喜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