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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异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宜计、朱荣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计,朱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异28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宜计。申请执行人:张宜计,身份同异议人。被执行人:朱荣礼。本院在执行张宜计与朱荣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宜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宜计称,请求中止对济宁恒大名都小区19号楼1单元29层01-2903号房屋的拍卖。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为该房产装修投入十几万元,并替被执行人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二十多万元,异议人大约在此房上投资了40万元,再加上异议人出借给被执行人44万元,共计84万元。房子拍卖后,异议人只能得到40万元。这样异议人不如不起诉。异议人提交的拍卖申请是办案法官要求写的。2、房屋评估没有通知我们,评估报告也没有送达给我们。3、该房屋是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房屋,被执行人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拍卖行为无效。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并未超过法定异议期,执行程序并未终结。5、现本人与家属在该房屋居住,如果强制执行,国家应承担异议人的损失。本院查明,张宜计与朱荣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811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朱荣礼欠原告张宜计借款447979元,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付清。若逾期不还,将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2016年4月11日,张宜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鲁0811执1441号。另查,2016年2月1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荣礼名下位于济宁市北湖恒大名都小区19号楼1单元29层01-2903号房产一套。2016年4月18日,张宜计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申请评估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房产,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874737元。2016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宜计送达了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张宜计的代理人齐健代收并向本院提交了拍卖申请书,申请拍卖该房产;2016年8月10日,本院向朱荣礼送达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2016年9月1日,执行部门向本院技术室出具对外委托拍卖该房产的委托拍卖表;2016年10月27日,山东华通拍卖行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房产流拍,流拍价格87.48万元;2016年11月29日,张宜计向本院提交了第二次拍卖申请书,申请进行第二次拍卖;2017年1月13日,山东华通拍卖行有限公司第二次公开拍卖该房产流拍,流拍价格78.73万元;2017年4月13日,张宜计向本院提交了拍卖申请书,申请第三次拍卖该房产;2017年5月18日,张宜计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如该房产第三次拍卖仍流拍,同意以该房产抵偿欠款;2017年6月15日,山东华通拍卖行有限公司第三次公开拍卖该房产,以708600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为李长玲;2017年7月15日,张宜计向本院提交优先购买申请书,申请对该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述三次拍卖,拍卖机构均在《齐鲁晚报》进行了公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恒大名都19号楼1单元29层01-2903号房产时,委托进行了评估并公开拍卖,已经向异议人送达了评估报告,而且经过了公开的市场竞价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封拍卖该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称在该房屋居住不是阻却本案的执行合法理由。异议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宜计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