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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