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见好与余龙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见好,余龙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847号原告:吴见好,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龙旺,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吴见好与被告余龙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见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见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吴见好负担。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