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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会琴与董成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琴,董成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644号原告:肖会琴,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董成川,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9-18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914701065K。代表人:黄建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平,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职工,原告肖会琴与被告董成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肖会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肖会琴负担。审判员  李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