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建朝与钟尚剑、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朝,钟尚剑,刘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3586号原告:李建朝,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尚剑,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刘小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荣祥,男,被告钟尚剑父亲,住浙江省龙游县。李建朝诉钟尚剑、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李建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钟尚剑、刘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李建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凯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