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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建朝与钟尚剑、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朝,钟尚剑,刘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3586号原告:李建朝,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尚剑,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刘小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荣祥,男,被告钟尚剑父亲,住浙江省龙游县。李建朝诉钟尚剑、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李建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钟尚剑、刘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李建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凯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