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王云香、第三人杨昆生、杜焕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云香,杨昆生,杜焕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136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黄平,女,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倪炳超,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王云香,女,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第三人杨昆生,男,汉族,1949年9月16日出生。第三人杜焕玲,女,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香、第三人杨昆生、杜焕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6.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