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何二平、曾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何二平、曾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二平、曾桂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何二平、曾桂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