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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银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张银举,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暂住本市姑苏区彩虹新村35幢102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郭店村。本院刑二庭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508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银举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