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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奉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和平,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