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伟政与朝杰、XX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政,朝杰,XX入,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政,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朝杰,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XX入,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阳,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刘伟政申请执行朝杰、XX入、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且上面设有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4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2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9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