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成嘉诉民勤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给付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嘉,民勤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322015322299P,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黄霓,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XX文。委托代理人许彦军。上诉人刘成嘉诉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履行行政给付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审庭审前),上诉人刘成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成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胜 利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任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